揭阳市金承典装饰有限公司

揭阳市金承典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5202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金承典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
揭阳市金承典装饰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2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履行下列义务:(1)***应付还揭阳市金承典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62000元;(2)***向揭阳市金承典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经查,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又川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