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霖(北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8508号
原告:**(北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巨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威,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巨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小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