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7207号
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3号123房。
法定代表人:吕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赖衍宏,分别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中宁县城平安东街红宝南河子花园1#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尹金奎。
第三人:中宁县图书馆,住所地中卫市中宁县县城新区宣传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振兴。
第三人:中宁县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中卫市中宁县新南街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宁县图书馆、中宁县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东方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宁县图书馆、中宁县职业技术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