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870号
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3号1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657293XU。
法定代表人:吕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衍宏,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比利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3楼181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4Q90R。
法定代表人:詹文锋。
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比利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赖嘉涛
书 记 员 卢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