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9136号
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3号123房。
法定代表人:吕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西安六谷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七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波。
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六谷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未支付的货款49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关于订购优谷朗读亭产品的《购销合同》,原告已按被告要求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告的终端客户交付完毕,并于2019年11月5日已开具发票,但目前只收到被告所付的10000元货款,剩余49500元至今还没到账,经原告公司业务人员多次催促,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款项支付。并且于2020年5月14日,原告通过律师函的方式提醒被告返还未支付的货款,但是被告仍然拖延款项支付。
被告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原告(乙方,下同)与被告(甲方,下同)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优谷朗读亭(舒适款)产品,价格合计45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需在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90%货款,计40500元。乙方在收到货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发货,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货物到达现场后,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10%货款,计4500元。甲方若没有及时按照规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另,原告提交银行电子回单及产品安装后的现场照片,表示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其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产品。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订购的是舒适款产品,但原告向其发送的是豪华款的产品,价格为49500元,因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故原告对此也无法确认。产品变更事宜,因双方当时口头协商,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原告公司职员离职,亦无证据佐证。案涉产品的交付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系根据原告方销售人员陈述,对此亦没证据。另,原告调整违约金为以30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9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日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中,原告提交产品安装完毕的照片,表示已向被告交付产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原告称经双方协商变更产品为豪华款,金额为49500元。对此原告未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所述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合同约定货款金额为45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货款35000元。被告未按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依据公平原则本院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鉴于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具体的交付时间,故本院对于剩余10%的货款支付时间调整为本案起诉之日起,综上,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30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4500元为本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违约金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六谷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30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4500元为本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西安六谷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西安六谷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施琪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