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41017号
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31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黑龙江尔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翔鹰智能电子大厦住宅楼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尔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