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5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江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8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于法不悖,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535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正鹏
书 记 员 顾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