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5254号
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华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XBYMA3U。
法定代表人:朱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陈岭,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清之华园**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2481893X。
法定代表人:江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建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舒
书 记 员 许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