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宜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鼎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群精细工业(宜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81民初1686号
原告:***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百花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方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梦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精细工业(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办事处梁家畈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林正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精细工业(宜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证据收集等原因为由,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原告***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邬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