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合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恒合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16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沈阳恒合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洪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恒合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恒合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