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02民初2488号
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338号(富怡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0号(国税二分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贾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66年,该公司副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