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11民初6656号
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3459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0号(国税二分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贾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庆峰,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5681687N),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冷宗华,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勘察公司”)诉被告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永强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源勘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庆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融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源勘察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勘查费用人民币37万元,并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1、为被告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大足区新校区工程项目地质勘查并出具报告;2、勘查费用为: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和完成工程量签证清单计取勘察费或按工程中标价人民币37万元包干计取勘察费;3、原被告的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勘察并于2014年2月19日提交了勘察报告,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勘察费用。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0日,2015年2月5日书面通知被告支付勘察费用,但被告没有支付(正式发票已经交到被告处)。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的付款证明。但被告出具付款证明后也一直没有支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华融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发包人(甲方)华融公司与勘察人(乙方)长源勘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名称—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大足区新校区。工程建设地点—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官峰村。工程规模、特征—该工程规划用地约33.3公顷,总建筑面积31.25万平方米,共包括35栋主要建筑及附属建筑,除图书馆11楼外,其余34栋建筑均为7层以下。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工程勘察任务:按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岩土勘察规范布置钻孔;查明场地内土层厚度和岩石性质;查明场内的不良地质现象;查明地下水对混凝土有无侵蚀性;查明持力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对场地及地基稳定性作出评价。技术要求: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施工,技术标准及钻孔深度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执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本工程勘察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和完成工程量签证清单计取勘察费;或按工程中标价人民币370000元包干记取勘察费(含实验费、税费等所有费用)。本工程设备仪器、材料、人员进出场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凭有效发票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勘察费用。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12月,长源勘察公司向华融公司出具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大足区新校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14年1月20日,长源勘察公司向审核单位重庆海渝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提交《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意见书(一审)》,审查意见为:1、完善图件。2、补充完善工程勘察等级依据。3、补充土层的剪切波速测试。4、补充岩土力学参数。长源勘察公司提交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反馈单》载明的修改情况为:1、已完善图件;2、已补充完善工程勘察等级依据,详见1.4节;3、已补充土层的剪切波速测试,详见表1.6.1及4.1节;4、已补充岩土力学参数,详见表3.4.1。2014年2月17日,审查机构重庆海渝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出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大足区新校区。2014年2月19日,长源勘察公司向华融公司递交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大足区新校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014年2月12日,长源勘察公司向华融公司开具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发票,金额37万元。2014年11月10日、2015年2月5日,长源勘察公司向华融公司递交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大足区新校区勘察费用的催款通知书,华融公司负责人于2014年11月18日签收。2016年9月25日,华融公司向长源勘察公司出具《付款证明》,载明”初步核算我公司还有勘察费用370000元(大写:叁拾柒万圆整)未支付,延迟支付利息计算办法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现原告长源勘察公司起诉来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同时查明,长源勘察公司于1993年6月1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工程地质勘察、钻探及基础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基础处理(灌浆)。
本院认为,原告长源勘察公司具有工程地质勘察、钻探及基础工程施工的资质,其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效力。长源勘察公司提交的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大足区新校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经审查机构重庆海渝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华融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源勘察公司支付勘察工程费用370000元。华融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向长源勘察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载明其未支付勘察工程费用370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对长源勘察公司要求华融公司支付勘察费用37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费3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由被告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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