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2民初2461号
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3459R。
法定代表人:贾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松,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182037909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水利电力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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