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317号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西河灌区水利站。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邑县西河灌区水利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彬
书记员万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