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2259号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1栋2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三合堰灌区水利站,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邑县三合堰灌区水利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金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余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