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5294号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1栋2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喜德县良在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喜德县冕山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萍。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喜德县良在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瑞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