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3民初453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6894231X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13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2286590W。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淼,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盛煌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伤残赔偿金49620元;2.误工费,按照每天150元,自2021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原告定残之日止;3.赔偿因原告致残应支付的儿子抚养费1030元。事实和理由:因原告在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迁西钢厂承包有粉刷外墙工程,2021年9月15日,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及中间人介绍,原告及懂某某、***、***、于某某五人作为大工及小工八人到被告在河北的工地施工,大工每天工资350元,小工工资每天220元,原告作为大工,具体粉刷墙壁,至2021年10月4日下午,原告在向搅拌器倒料过程中,右手小指被卷入运转的皮带中,造成小指损毁。事故发生后,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把原告送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十五天,2021年10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证明为:右小指近指间关节水平以远毁损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照顾均为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出院后,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称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为我们五个大工投保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陪同我一起去做伤残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我和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才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鉴定标准为保险公司行业标准;按该标准,不构成伤残。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按照2017年两院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鉴定伤残程度。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盛煌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属实,盛煌公司已与原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48000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从中扣减,原告不再进行伤残鉴定。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在查明原告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若原告在工作岗位上受伤,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中应当扣除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数额;原告的不合理损失不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盛煌公司在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迁西钢厂承包有粉刷外墙工程,2021年9月15日通过其工作人员及中间人介绍,雇佣原告***及其他五人到盛煌公司在河北的工地施工,原告的工作内容为粉刷墙壁。2021年10月4日下午,原告在向搅拌器倒料过程中,右手小指被卷入运转的皮带中,造成小指损毁。事故发生后,被告盛煌公司的工作人员***把原告送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十五天,2021年10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证明为:右小指近指间关节水平以远毁损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6479.28元、生活费、护理均为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另查,1、2021年9月17日被告盛煌公司为原告等六人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无忧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意外医疗费8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人民币,超过免赔额500人民币元以上部分按照保单签发地医保标准核算费用的80%进行赔付;意外住院津贴18000元,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付90天,每天住院津贴100元。 2、原告***与被告盛煌公司于2022年3月3日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盛煌公司再一次性赔偿原告48000元(不含前期支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双方为本次事故再无任何纠纷;二、原告配合盛煌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或诉讼理赔后,剩余部分盛煌公司补足4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盛煌公司承接的工地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盛煌公司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的《无忧团体意外伤害险》合同,及被告盛煌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为(16479.28-500)×80%=12783.42元,住院津贴(15-3)×100=1200元,共计13983.42元。被告盛煌公司应当赔偿原告48000-13983.42=34016.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4016.5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3983.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元,由被告河南盛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