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星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万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3843号之一 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中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6394165XH。 法定代表人:张焕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54号22幢2**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35827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就被告万星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计5635元,由原告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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