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1473号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侯皓其,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