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7号
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畅、焦银(实习),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故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7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倩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