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某某市晟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1834号
原告:**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盈,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畅、焦银,均系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市晟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港区湖滨大道152-5-2号。
负责人:陈晖。
原告**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晟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熊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