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桥南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6.00元,减半收取3803.00元,由上诉人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尹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