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122执1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33123。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8000元、案件受理费2030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2750元。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系对自身正当权利的合法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21)云0122执1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