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3民初2950号
原告: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体育东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945345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设计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浍河路东段(***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95071636Q。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水务公司)与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环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明到庭参加诉讼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环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淮弘公司偿还中环水务公司所欠工程款1176256.53元、违约金450230元(以欠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6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6日);2.判令淮弘公司以所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7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淮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淮弘公司是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的企业。2018年2月,淮弘公司找到中环水务公司要求为其开发建设的白马环球港二期项目中的住宅楼、商业楼安装供水管道及市政消火栓。双方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综合楼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确定工程总价款3980000元,中环水务公司进场施工5日内支付总价款20%即796000元;主管网施工结束后支付总价款50%即1990000元;竣工验收后支付25%即995000元;剩余5%即199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支付。中环水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交付使用。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淮弘公司先后分6笔支付工程款2703743.4元,2021年6月又支付100000元,仍下欠工程款1176256.53元未付。
淮弘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后支付总价款的25%即995000元,剩余5%即19900元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以上约定付款的时间节点为竣工以后,可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中环水务公司应当等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才有权利主张以上款项。2.中环水务公司既是案涉供水系统的施工单位,又是维护单位,还是水费的收取单位,对施工的工程享有管理、维护、收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也约定,施工所产生电费,应当由中环水务公司承担。由于案涉工程一直没有竣工验收和办理管理移交手续,供水系统所产生电费,一直由淮弘公司垫付,至2021年10月18日产生电费160377元,中环水务公司应当支付给淮弘公司。自2021年10月18日起,供水系统所需用电已经在供电部门另立用电户头,中环水务公司应当履行用水管理职责,办理用电过户手续,自行承担以后供水系统的用电费用。3.淮弘公司承建白马环球港二期工程,所有住宅和大量商铺是政府拆迁还原代建工程,中环水务公司施工的生活消防供水工程完工后,政府最后审计结算供水系统代建费用为1571754.84元,与中环水务公司索要的3980000元悬殊巨大,中环水务公司作为固镇县唯一供水垄断企业,淮弘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与其签订的合同,明显不平等,不公平。如按其主张工程款数额,淮弘公司为此会遭受巨大损失。4.中环水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价格畸高,施工工程已经通水使用,中环水务公司为此已经收取了水费,并从中获利,并没有经济损失。相反,淮弘公司仅从政府结算到157万元供水代建费,已经支付给中环水务公司280余万元,还要支付剩余100多万元工程款,淮弘公司为此需要承担的损失巨大。中环水务公司主张的每日万分之五违约损失过高,请求予以降低。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对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核,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淮弘公司与中环水务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综合楼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环水务公司为淮弘公司开发建设的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项目中的住宅楼、商业楼安装供水管道及消火栓。双方确定工程总价款3980000元,中环水务公司进场施工5日内支付总价款20%即796000元;主管网施工结束后支付总价款50%即1990000元;竣工验收后支付25%即995000元;剩余5%即199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支付。中环水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未组织竣工验收。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淮弘公司先后分6笔支付中环水务公司工程款2703743.4元,2021年6月16日又支付100000元,仍下欠工程款1176256.53元未付。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住宅楼、商业楼项目已于2019年5月7日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综合楼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业务回单、中环水务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淮弘公司出具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环水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既包括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供应,也包括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其与淮弘公司签订的《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综合楼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中环水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完成施工,虽未经双方组织竣工验收,但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住宅楼、商业楼项目已于2019年5月7日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淮弘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则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5月8日,淮弘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703743.47元,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077256.53元(3980000×95%-2703743.47);截止2020年5月9日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为1276256.53元(3980000-2703743.47);截止2021年6月16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176256.53元。中环水务公司要求淮弘公司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主张不当,本院确定为自固镇县白马环球港二期住宅楼、商业楼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次日即2019年5月8日起开始计算。淮弘公司以工程款利息标准约定过高为由,请求调减没有依据。双方就案涉工程价款计价约定为固定总价方式,淮弘公司与案外人就案涉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不影响其按照合同约定向中环水务公司履行义务。双方因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增压供水发生的电费产生的纠纷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淮弘公司可另案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1176256.53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其中,以1077256.5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以127625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以117625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0元,由被告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