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3民初2949号 原告: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体育东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945345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设计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胜利路东侧医药公司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M0XN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水务公司)与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环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环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信公司偿还中环水务公司工程款1650000元、违约金189750元(以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2.判令长信公司以所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长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中环水务公司将第一、二两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长信公司偿还中环水务公司工程款1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长信公司是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的企业。2017年11月,长信公司找到中环水务公司要求为其开发建设的固镇县湖滨一号小区项目中的住宅楼、商业楼、物业综合楼安装供水管道及市政消火栓。双方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固镇县湖滨一号管道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确定工程总价款4600000元,中环水务公司进场施工5日内支付总价款30%即1380000元;主管网施工结束后支付总价款50%即2300000元;竣工通水后支付15%即690000元;剩余5%即230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支付。中环水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自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长信公司先后分11笔支付工程款2950000元,仍下欠工程款1650000元未付。 长信公司未做答辩。 中环水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对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核,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长信公司与中环水务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固镇县湖滨一号管道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环水务公司为长信公司开发建设的固镇县湖滨一号小区一期项目中的住宅楼、商业楼、物业综合楼安装供水管道、水表及消火栓。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4600000元,中环水务公司进场施工5日内支付总价款30%即1380000元;主管网施工结束后支付总价款50%即2300000元;竣工通水后支付15%即690000元;剩余5%即230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支付。中环水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自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长信公司先后分11笔向中环水务公司支付工程款2950000元,尚欠工程款165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固镇县湖滨一号管道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中环水务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长信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环水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既包括生活饮用水的生产、供应,也包括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其与长信公司签订的《固镇县湖滨一号管道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中环水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完成施工,并经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验收合格,长信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工程竣工验收,长信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600000元,比照合同约定少支付1770000元(4600000×0.95-2600000),中环水务公司要求长信公司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1650000元为基数支付欠付工程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固镇中环水务有限公司1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9元,由被告安徽长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