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791号
申请人: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