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791号之二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我院受理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冀0530民初7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现该案已审结,被告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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