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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泊头市金利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保全费277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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