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53号之一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市鹿泉区。
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保全费270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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