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53号之二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市鹿泉区。
我院受理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冀0530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现该案已审结,被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