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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53号 申请人: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市鹿泉区。 申请人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万元的财产、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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