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21号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和谐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0988437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查屯村(玉田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6882371790。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计883元,由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