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30民初424号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和谐路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98843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