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196号
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A13栋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良。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1号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仁旭。
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3084.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ACHS06QZ0121Q000××××。2021年4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申请书和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3084.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茜匀
书记员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