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190号
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A13栋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1号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仁旭,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9062.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ACHS06QZ0121Q000××××。2021年4月6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部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2565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莹
代理书记员曹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