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财保6号
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A13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403228X2。
法定代表人:王新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50033.61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6203023181820210000003《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2850033.61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50033.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牟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