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汉光
审判员  张丹华
审判员  林思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鸿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