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3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57403228X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新良。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

被执行人:黄惠林,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惠州金垲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55JU0Q,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奥林匹克花园雅典路**106定代表人:黄惠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惠林、惠州金垲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工程款174030元、支付租金36345.40元、偿材料损失款11085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共5245元,由原告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被告惠州金垲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惠林负担3562元。3.支付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相关的协助单位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达成协议由***支付115000元后免除其剩余债务的承担,***已支付完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鉴于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惠林、惠州金垲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且同意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黄惠林、惠州金垲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主处分权利,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3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文 明

审判员 麦 华 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定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