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鑫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民初82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建六局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中建六局与鑫辉公司已在涉案《肇庆大桥扩建工程钢平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甲方中建六局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必须涉及物权纠纷,如果只是债的纠纷,则适用合同纠纷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协议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相关司法解释有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且争议标的额不足1亿元,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该院据此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虽然中建六局和鑫辉公司在涉案《肇庆大桥扩建工程钢平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该管辖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管辖协议无效。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建六局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中建六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静芳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黄耀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