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1294号
原告: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已减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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