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财保112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被申请人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邢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三力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冀E×××××三力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