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辽0702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梦彤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