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民初2375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四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9686517E。
法定代表人:陈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52563776B。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武,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犇
人民陪审员  蔡广森
人民陪审员  赵秋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蕊
书 记 员  李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