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7执1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花苑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调字(2020)第012号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说明》。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对该说明中情况予以认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调字(2020)第01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