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6民初41号之一
(2020)闽0626执保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86号201室。注册号350200100003013(二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树注,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环路东侧鑫瑞聚祥福邸3号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65382229J。
法定代表人:吴心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闽0626民初41号民事裁定,裁定轮候查封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天御大厦”303、305、306、405、501、505、601-603、701-703、705、706、801-803、1002、1003、1006、1105、1106、1301、1306、1405、1505、1506、1605、1606共29套价值相当于720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应予准许,其申请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天御大厦”303、305、306、405、501、505、601-603、701-703、705、706、801-803、1002、1003、1006、1105、1106、1301、1306、1405、1505、1506、1605、1606共29套价值相当于720万元的房产的轮候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景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