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6民初11号

(2020)闽0626执保14号

申请人:郭芳杨,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8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231E。

法定代表人:杨树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环路东侧鑫瑞聚祥福邸3号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65382229J。

法定代表人:王梅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东环路182号鑫瑞大厦A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6929347Q。

法定代表人:吴锦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郭芳杨、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芳杨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址在东山县价值相当于144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郭芳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址在东山县价值相当于1440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景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