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执1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8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231E。
法定代表人:杨树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毅彬,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东环路182号鑫瑞大厦A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6929347Q。
法定代表人:吴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2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7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国土、人行、工商、股权、网络银行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五、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陈诺斌
审判员  陈剑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