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6民初754号
原告: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8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231E。
法定代表人:杨树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彬,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东环路182号鑫瑞大厦A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6929347Q。
法定代表人:吴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谢毅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中东公司支付保修金320000元及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与理由:三建公司与中东公司[原东山县鑫瑞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缘公司)]于2008年8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东公司将XX花园工程发包给三建公司,保修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3%,中东公司应于保修期满后15天内结算付清给三建公司,在双方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中,最长的保修期为5年。签订合同后,三建公司完成工程建设,该工程项目于2013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尚有320000元保修金未支付。现保修期限已届,但中东公司未支付剩余的保修金320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三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东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8月6日,鑫瑞缘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XX花园工程发包给三建公司。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保修期限及保修金的返还:土建装修的保修期为1年,1年期满后5天内返还保修金的50%;水电安装的保修期为2年,2年期满后15日内返还保修金的40%;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5年期满后15天内返还保修金的10%。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1年期满后15天内返还保修金。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六条第26.4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九条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第35.1款第3项约定,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26.4款、第33.3款,当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从应付款的第8天起,按当期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一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土建装修在工程验收后满一年,并经监理方确认承包方履行相关保修责任,发包方在15天内支付保修金额的50%;水电安装保修期满(二年),经监理方确认承包方履行相关保修责任后,发包方在15天内支付保修金额的40%。防水工程保修期满(五年),经监理方确认承包方履行相关保修责任后,发包方在15天内支付保修金额的10%。(2)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保修期满(一年),经监理方确认承包方履行相关保修责任后,发包方在15天内支付保修金。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宜:保修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3%,发包方应于保修期满后15天内结算付清给承包方。2013年11月27日,案涉XX花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7月24日,中东公司(甲方)、三建公司(乙方)与漳州中胜置业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鉴于乙方向甲方承包施工的东山县学府花园工程尚有752万元工程尾款未支付,扣除保修金预留32万元,计720万元……。2019年3月7日,XX花园工程的监理单位福建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山监理项目部出具《确认书》,载明:“三建公司承建的中东公司(鑫瑞缘公司)开发的XX花园于2013年12月份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依据上述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期五年已于2019年1月届满。在此期间承建方三建公司已完成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给予确认。”
另查明,2011年1月20日,鑫瑞缘公司经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为中东公司。
本院认为,三建公司与中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保修期的最长期限为五年,现案涉XX花园工程已于2013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确认保修期已于2019年1月届满,按照通常解释,保修期应于2019年1月31日届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中东公司应于保修期满后15日(即2019年2月15日)内将保修金支付给三建公司,但中东公司未按期足额付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三建公司请求中东公司支付保修金3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第35.1款第3项的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应付款的第8天即2019年2月23日起算,故三建公司可主张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未付保修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保修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3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未付保修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保修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福建中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景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巧红
书 记 员 谢泽锋
附: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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