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衍,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碧霞,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全,福建鹊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细英,福建鹊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8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拟与***达成和解解决案涉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林毅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