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洪群育、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群育,男,1983年3月8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金门县烈屿乡林湖村东林街***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8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8号1号楼、思明南路398号2号楼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洪群育名下,所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所需税费等均由*群育负担。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真